首席律师
裴金霞律师- 裴金霞律师最近又被河北省司法厅评为省直优秀律师,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北大名商会理事、法律顾问,河北日报民主与法制特邀律师。擅长涉外诉讼与刑事控告的代理,成功为... 详细>>
联系方式
- 地区:河北石家庄
- 移动电话:13315170751,13780305296
- 办公电话:0311---85028226
- 执业证号:11301200511299346 查看
- 执业机构: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 联系邮箱:peijinxia2006@126.com
- 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联盟路707号中化大厦17层
法律法规
资讯动态
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 人气: 时间:2017-05-22 19:31:44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优先购买权的一种,是指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承担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因此,出租方与购房人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只有承租人主张(即通常所说的诉)合同无效,才适用《民通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认定合同无效。就本案而言,原告出租方起诉要求确认其与第三人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本诉),被告承租方没有提出反诉,即没有诉,依据“告诉才处理”的原则,承租方没有告诉,法院不予受理,即法院不能主动作出“购房合同无效”的裁判。
因此,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上一篇:民营企业法律顾问的要求
下一篇: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怎么判断